常見問題

關於收出養常見問題,桃園市收出養資源整合服務中心替民眾整理以下幾項 :

一、 出養類 :
二、 收養類 :
三、 近親收養 :
四、 繼親收養 :
五、 其他 : 請點選以下選單進行問題瞭解,謝謝。(陸續更新中)

繼親收養

  • 繼親收養

    當您與配偶結婚,您與配偶因前次情感、婚姻或其他因素生下的孩子,在名義上您是孩子的繼父母,但法律上,繼親雙方並


    沒有實質的親子關係及責任義務。唯有透過法律程序,轉移親權及父母的身份,您才能名正言順地成為繼子女的合法父母,


    此程序稱為繼親收養。



  • 您需準備收養聲請狀、收養契約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因各地方法院應檢附之書狀及證明文件略有不同,請事先洽詢各

    地方法院服務處 )。然後,到您的戶籍地隸屬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您、配偶、孩子的親生父母等人皆需配合出庭與接受法院安排社工的訪視或其他法院要求的辦理事項。

    法院裁定後,收養人及孩子的親生父母皆會收到裁定書,若有一方不認同法院的裁定,可以在10 天的抗告期內向法院提出抗

    告,則案子將會再次審理。若無人抗告,法院將寄發裁定確定書,之後您需將法院認可裁定書、裁定確定證明書、身份證、

    及戶口名簿等文件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即完成收養的手續。







     


  • 有很多人會覺得,我與我的配偶結婚後,配偶婚前的孩子,從小就和我們一起生活長大; 或是親戚把孩子交給我們

    扶養,孩子也是從小和我們住在一起,孩子也都叫我們爸爸、媽媽,這樣辦不辦理收程序是否有差別? 其實,不論

    您是否要辦理收養,希望您思考, 關於親子之間法律身分的改變可能對家庭造成哪些影響?

    辦理收養的目的是什麼?畢竟收養將切斷孩子與原生家庭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牽涉更改姓氏、財產繼承權等孩子

    的重大身分權益。

    然在您未成為孩子的合法父母之前,即使您與孩子同住、與孩子有親密的依附關係,但在現實生活上,關於孩子的

    就學、就醫、財務等相關事宜,會因為您不是孩子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而無法代為辦理。倘若配偶不幸辭世,孩子

    的監護權也會依法由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取得。

    若您選擇辦理收養,您將正式成為孩子法律上的父母,需擔負撫養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並健全您的家庭結構與功能

    、建立孩子對家庭的認同與歸屬感,最重要的是,孩子的身分權益不論是在法律上或是生活上,都能獲得最佳的保

    障。







     


  • 法律上規定收養人的年齡要大於孩子 20 歲以上。若是夫妻共同收養,其中一人大於孩子20 歲以上, 則另一方大於孩子 16 歲以上即可。若是

    收養配偶的子女,也是至少要大於孩子 16 歲。

    另外,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都屬於近親,此類收養不須透過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但若收

    養人與孩子輩份不相當者,則不可辦理收養。

    不論是哪種收養,法官可以視情況要求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等,而且相關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




     


  • 一般人會認為「我們雙方關係熟絡,為什麼不能直接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一下就好,還要走法院程序?」然而依民法第 1079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所以不論是什麼樣的情況,收養都必須向法院提出聲請,並獲得法院裁定認可後,

    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才算完成手續喔! 

    可能您和孩子的親生父母是親戚關係,或是您和配偶的孩子已經共同生活很長的時間, 但因收養涉及孩子的身分權益改變,

    是一項重要的人生承諾,故必須經過法院裁定認可。法院審理過程中,可能安排社工進行家庭訪視,或是進行收養人、親生

    父母、孩子的相關調查,甚至要求收養人參加收養準備親職教育課程等方式,若孩子年齡為 7 歲以上, 法院也會將孩子的意

    見納入考慮。法院除了評估孩子的出養必要性,更要確保收養父母的適任性。因此,收養這件事並不是大人之間協議決定即

    可,而是要確認這樣的身份轉換是否有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